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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車晚點 |
已購票並受列車晚點影響之旅客,得依下列規定,擇一申請處理,並免收手續費:
.起站停止:於起站停止旅行者,可請求退還實付票價。
.更改車廂:自起程站或中途站改乘較低票價車廂時,可退還價差額。
.誤點退費:所搭乘之列車於到達迄站之時間,誤點30分鐘以上者,旅客得於車
票發售日
起一年之內,辦理退費,規則如下:
(1)誤點30分鐘以上未滿60分鐘者,退還實收票價之百分之五十。
(2)誤點60分鐘以上者,退還實付票價全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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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車中斷 |
受運行中斷影響之旅客,得於車票發售日起一年內,至車站辦理退還實付票價,
免收手續費。中途中止旅行者,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求高鐵處理,但有緊急情事
者,依高鐵規定辦理:
.送回:免費送回原起程站。
.改乘:改乘高鐵提供之接駁運具至最近鐵路或公路客運車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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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票 / 停留逾時 |
.補票:應補不足票價,若無正當理由可加收搭乘區間票價5成。旅客於列 車上
不能立即繳付補票票價時,需在最近停靠站下車辦理補票。如無故拒 絕繳付,
得交由警察機關處理。
.逾時:停留站區逾3小時,或補票後逾1小時未出站,須收取244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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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用無效票乘車 |
.未乘: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中途站開始或終止旅行時,其未乘區間為無效票。
.越乘:越站乘車者應補購越乘區間乘車票證,並得加收越乘區間票價百分之五十
.身份不符或改乘高票價車廂:持用與資格或身分不符之優待乘車票證, 或自行
改乘較高
票價車廂者,應補繳起迄站間應付票價差額,並得加收已乘區間票價差
額百分之五十。
.改乘低票價車廂:自行改乘較低票價車廂者,不退還票價差額。
.無票乘車:旅客持無效票、拒絕查驗、無票乘車或乘車中途遺失乘車票,均依無
票乘車之
規定辦理:
(1)旅客應補繳起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,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已乘區間票價
之百分之五十
(2)如旅客不能證明其乘車起程站者,高鐵得按列車始發站計收;其搭乘列車不明
時,高鐵得按始發站距離旅客下車站最遠之列車計收;其搭乘車廂等級不明時
,高
鐵得按最高等級車廂計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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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絕運送之人/物/動物 |
.人:有傳染病、酗酒影響他人,或無人陪同之老幼殘障、重病、精神病等旅客。
.物:不可攜帶危險物品、屍體、屍骨、骨灰、腐臭不潔物等危害或騷擾之虞的物
品,以及
氣味濃烈食物(如榴槤、臭豆腐、泡麵、鹹酥雞等)上車。
.動物:不妨礙其他旅客且裝於包裝完固無糞便漏出容器內之犬、貓、鳥或魚蝦類
,體型不
能太大約3公斤以內,且具危險性的如蛇,不能帶上車。
執行任務之警犬、導盲犬或導盲
犬訓練單位出具證明並經高鐵單元同意後由專業
人員(訓練師)陪同之導盲幼犬可帶上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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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身攜帶物品 |
.自行保管: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物品需自行保管,高鐵公司不負保管責任。
.大小限制:每件長度不得超過150公分,長、寬、高之和,不得超過220公分,
重
量不得超過40公斤,超過前項限制者,不得攜帶上車;已攜帶上車者,且高鐵
得請其於最近
停靠站攜帶下車,在已收票價內扣除已乘區間應收票價及退票手續
費後退還餘額,但有下
列情事之一者,不在此限:
(1)緊急救災時,醫療或救災人員攜帶之醫療或救災器具。
(2)旅客隨行使用之輪椅。
(3)經由高鐵公司同意之物品。
.佔座位者:依規定可攜帶之物品需佔座位者,依搭乘車廂核收全額票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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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失物 |
.申請遺失物:旅客在高鐵範圍內遺失物品時,可至高鐵旅客服務台填寫「遺失物
處理單」
或電洽客服中心人員。
.拾得遺失物:旅客在高鐵範圍內拾得遺失物品時,應交由高鐵站務人員或乘務人
員點驗簽收處理,高鐵將副收執聯單交拾獲人收執。
.認領遺失物:旅客認領遺失物時,需請遺失人出示身分證明證件,一般為出示身
份證。若
認領人非所有權人本人,則應憑認領人之身份證明及所有權人(或申報
遺失人)之委託書,
經核對後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。
.保管遺失物:遺失物保管期限為一年,高鐵依法令及相關規定處理遺失物,不負
遺失物損
害賠償責任。當遺失物品公告滿一年後仍未被領取,即開放一個月內供
拾獲人自行前來領
取(高鐵不另行通知拾獲人);但若拾獲人放棄領取則物權得移
轉為高鐵所有,現金則列為業
外收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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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台安全 |
.候車:等候列車需站在月台上黃色標線安全範圍內,身體或隨身物品都不能超過
.防護:月台上皆設有防護欄,不得超過防護欄進入電力區。
.警聲:車門關閉前會以警示鐘聲提醒乘客,車門關閉時若感測到異物會自動退讓
,若車門
未關妥,保護措施會禁止列車啟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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